从党的十四大提出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联营到十五大明确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再到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直至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混合所有制经济提高到了“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高度,我国对混合所有制发展的定位在不断扬弃中变得更加清晰。当前,各地方纷纷出台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委则在4个领域开展了试点,其中就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试点。
那么,钢铁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要如何规划路径?突破口何在?2014年12月13日,在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全联中小冶金企业商会主办,中国冶金报社、冶金工业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承办的聚焦混合所有制———民营与国有钢铁企业改革与发展论坛上,政府官员、行业专家、企业家就该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前提:国企要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
“国企董事会市场化运作了、整体上市了,国资委由管资产变为管资本成为可行,国企混合所有制成为可能。否则,民营资本不会进入国企。”全联中小冶金企业商会名誉会长赵喜子给当前钢铁行业的混合所有制设置了前提。
“国企改制很多是‘子孙公司’的改制,改制后不少决策仍在母公司,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混合所有制当中各方都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因此国企要淡化行政化。”中天钢铁集团董事局副主席、副总裁、党委副书记高一平的话代表了民营企业对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担忧,而这种担忧正来源于国有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的缺失。
实际上,不仅是“子孙公司”的决策难以由自身控制,就是一级国有企业集团的决策权也不在自己手中。“政府官员并不比企业家更了解市场,却拥有决策权和否定权,但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与此相适应的责任体系。”国姿委研究中心主任楚序平说。
如果解决不了这一问题,即便混合所有制改革得到推进,也难以激发民营资本的投资热情。以在本轮深化改革中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的石化企业为例,这两家企业的混改方案都让市场产生了“诚意不够”的疑虑,主要原因就是民营企业对其用来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资产背后的“包袱”、资产质量、股东权益等存在疑问。这些疑问只有在国有企业拥有市场主体地位之后,才能成为“可以谈”的内容。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改革要大力发挥企业的作用。改革方向首当其冲的就是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在资源配置中让市场发挥决定作用,其核心就是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当前,国资委正在推进4个方面的国有企业改革试点,其中一个重要试点就是董事会行使高级管理人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职权试点,把出资人的选人、激励约束、业绩考核等权利授权给董事会。简政放权将为下一步包括混合所有制在内的国企改革增添活力。
路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
实际上,混合所有制并非一个新事物。从税收看,2011年我国约有50%的税收来自于混合所有制经济,各级国有企业的子公司很多已经是混合所有制。上市公司虽然是国有控股,但吸收了很多民营股份,也属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范畴。
但是,这样的“混合”大多发生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国有资本也较为强势。而在新常态下,国有与民营在“混合”中存在的争议也愈发凸显。民营资本担心自身作为股东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国有企业则担心国有资产的流失。
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黄群慧表示,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时应该遵循一定的方法论或路径原则,就是要上下结合,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所谓“自下而上”,是指允许基层积极探索,具体包括基层创新、发现问题、积累经验、总结分析等操作步骤,得到基层探索的整体改革意义,进而进行顶层指导下的推进,具体包括明确方向、选择试点、制定规则、全面推进等程序,从而实现积极稳妥的全面改革。
目前,全国已经有河北、重庆、贵州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均涉及混合所有制的问题。而这些地方出台的改革方案有一个共同特点:为了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把国有资产证券化。这背后的逻辑是,在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界定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前提下,只有上市才是公开的、定价才是规范的,这可以使地方政府避免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
因此,国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一是要通过法律界定什么情况属于国有资产流失、什么情况不属于,二是建立统一的产权交易所。在此背景下,国资委只是在少数央企开展包括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内的国企改革试点,对改革的思路进行探索。